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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有关事宜发布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其中提到,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另外,通知还提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
若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机构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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